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衡水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实施细则

  (二)申报和领取“一书、二证”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竣工后,先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安消防机构、劳动部门,严格按照“河北省定点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资质验收标准”、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逐项进行初验,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措施,限期完成(限期不超过三个月),待再次验收合格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验收意见上报市建委。市建委组织市公安消防、劳动部门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作后上报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领取“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持“一书、二证”和有关文件资料,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开始经营液化石油气。

  第十一条 规范经营方式,确保安全,具体要求:

  1、严禁用槽车、瓶倒瓶灌装液化石油气。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和瓶装换气站,实行换瓶制,在换瓶时严格检查气瓶的检验日期,超期的气瓶绝对不准再充装。

  2、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必须设立自动充装泵,瓶装换气站设立公平秤对钢瓶内的残液实行计量、回收。实行抽残液制度,保护消费者利益。

  3、供应站要端正经商道德,严禁缺斤短两现象发生,15公斤钢瓶充装允许误差±0.5公斤,50公斤钢瓶充装允许误差±1公斤,保证充装合格率达100%。

  第十二条 购进和销售的液化石油气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第十三条 鼓励燃气行业新技术的开发研究,推广液化石油气瓶组管道供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安装使用瓶组管道供气,必须执行国家劳动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及其它国家有关安全的规范、规定。

  第十四条 凡在本市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供应站和瓶装换气站,经销的钢瓶,必须具备制造资格厂家的合格产品,且经劳动部门监检的产品质量证明书,还需经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验证其质量性能后,方可在市场销售。生产厂家可以直销自己的钢瓶。严禁带液化石油气销售钢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