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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条 建立液化石油气瓶装换气站、需提交下列资料:

  1、“一书、二证”的原件各一份。

  2、法人代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瓶装换气站平面布置图和所在位置图一份。

  4、瓶装换气站安全规定和规章制度一份。

  5、申请表一式六份,(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公安消防、工商、供应站、市建委各1份)。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公安消防逐级审查同意后,报市建委,由市建委统一办理“衡水市液化石油气瓶装换气站经营许可证”,其他部门不准越权发证。

  第八条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持“衡水市液化石油气瓶装换气站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分支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第九条 液化石油气瓶换气站,所有经营人员按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接受建委、劳动、消防等部门培训,取得上岗合格证书,方能从事经营液化石油气工作。

  第十条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建设和运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站申请和办事程序

  1、建站的单位或个人,首先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书面申请。根据城镇和乡村总体规划要求,由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燃气设计规范》、《城市规划法》等法规进行选址。建站单位将规划选址意见书及平面位置图上报市建委。

  2、市建委根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劳动部门的意见,发给“河北省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建站申请表”。

  3、根据规划选址意见书、平面位置图,市建委、公安消防、劳动部门批准的意见,可委托热力煤气乙级以上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建站报批方案图纸。

  4、将建站申请表和报批方案图纸,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劳动部门审查盖章,然后上报市建委、市公安消防机构、市劳动局进行复审盖章,由市建委上报省建委、省劳动厅审批,批准后方可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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