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实施细则
(已经1998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和乡村液化石油气管理,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市场,保证安全、可靠、持续稳定的供气,合理利用液化石油气,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液化石油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液化石油气贮存、运输、销售的所有企业和个人;液化石油气工程设计、施工和从事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衡水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液化石油气综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能,对液化石油气市场实施管理。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液化石油气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液化石油气的贮存、运输、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经营液化石油气的供应站,必须指定一名专职安全员,并设立群众性的消防安全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的规章制度;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
第五条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必须具备“一书、二证”:
1、具有贮存、运输、灌装、残液回收设施完备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2、经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取得“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
3、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取得“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未取得“一书、二证”的经营企业,视为不具备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和供气能力,必须停止一切经营活动。
第六条 取得“一书、二证”后,方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可以在市区、城镇和乡村设立液化石油气瓶换气站,经营液化石油气。瓶装换气站的经营手续由有资质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统一办理,瓶装换气站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