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政府公用物业的管理。
5、采购主办机构认为应当集中采购的其他物资或服务。
第七条 我市实际情况,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组织政府采购:
1、单位台(套、件)价值1万元以上的物资。
2、同类商品批量价值5万元以上的物资。
3、合同价值3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4、合同价值2万元以上的租赁项目。
5、合同价值1万元以上或年维修费累计1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八条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专项采购的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采购。一般适用于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商品或者接受合同价值3万元以上的服务,以及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下,但是当年需要批量购置累计价值超过5万元的同类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集中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直接组织采购。
专项采购是指由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部门、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财政监督下自行组织的采购,这种采购一般适用于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专项采购由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实体负责组织采购。
第九条 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经批准的预算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计划编制采购计划,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依计划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采购项目,由财政部门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竞争性招标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其主要程序是:(一)招标;(二)投标;(三)开标;(四)评标;(五)决标;(六)质疑与投诉;(七)签订采购合同或协议;(八)履约管理;(九)验收;(十)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无合格标,或需专门技术制造,或采取招标程序的费用与采购价值不成比例的;或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可采取限制性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而无供应商投标;或出于标准化的考虑,需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及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