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票款分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收支管理,建立良好的收费、罚没管理秩序,预防和治理腐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权益,防止财政性资金流失,制止乱收费、乱罚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处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第235号令)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衡水市市直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政府委托机构。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票款分离管理的范围是:
(1) 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包括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和证照性收费。
(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所收取的事业性收费。
第四条 暂不实行本办法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
(1) 数额较小、零星分散不便于本办法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 已经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收入。
(3)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收费、服务性收入。
第五条 罚没收入实施票款分离管理的范围是:国家执法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实施的经济处罚收入。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票款分离的管理办法,即收费、罚款时,由执收执罚单位开票,缴款人将款项直接缴入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指定的帐户。具体为: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入统管。
(1) 执收执罚单位向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收费、罚款时,开据由河北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缴款人按专用缴款书通知的金额到经办银行将款项缴入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收入解缴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