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和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对外开放交往的不断扩大,我市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和人员逐年增多。近几年来,我市严格执行中央及省有关规定,加强了对公因临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报批和管理。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顺利成行和安全回国对加强我市与国外的交流合作和人民的友谊,促进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出国团组人员组成不合理,无实质性内容,只是进行一般性考察、培训或参加各种名目的研讨会、交流活动等,收效甚微,形成变相公费出国(境)旅游;有的出国团组绕道审批,甚至有的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异地代办出国手续,有的单位不事先征求市外事主管部门意见参加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员的报批和管理工作,为健全规章制度,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以下规定:
一、市外事办公室是受理全市因公临时出国(境)报批的归口管理部门。全市凡属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申报件一律报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备案,再由市外事办公室根据出访目的和出访任务报省、市有关部门领导审批,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批件。
二、参加双跨团组赴国(境)外考察、洽谈、培训参展推销等执行公务时,出国人员派出单位在向组团单位报名前,必须事先征求市外事办公室意见并填报“因公出国(境)赴港澳同意函”。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再按正常程序报批,不能造成既成事实再报批。
三、严格控制无实质性内容的出国考察、培训。组织和参加出国团组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人员要精干内行,出国(境)执行的任务应属于组团、参团的业务范围。对出国(境)进行考察、培训、研讨和访问的艰难跨团组要从严掌握;对参加双跨团组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严禁与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搭车”或“照顾”出访。
四、党政机关干部出国要从严审批。县处级以上(包括县处级)领导干部出访要严格实行报批程序。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访,必须是执行与本地区、本部门公务有直接关系和有实质内容的考察及业务洽谈。派出单位需事先书面报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并填报临时出国(境)初审意见表。由市外事办公室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