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借款人在还款期内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失踪或移居国外,借款人合法继承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第十六条 贷款银行在处理抵押物时,共有产权人及第三人有优先认购抵押物的权利。
第十七条 贷款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抵押物,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物拍卖费用和处理抵押物的其他费用;
(二)归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
(三)支付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四)补交土地出让金;
(五)归还共有产权人所占份额;
(六)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贷款,需持住房公积金储蓄手册、身份证和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到衡水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领取并填写《职工个人购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书》。
第十九条 借款人持批准的《职工个人购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书》、购房合同或集资建房协议与贷款银行。
第二十条 用有价证券进行质押的,借款人持有价证券交贷款银行收押保管,同时凭购房合同或集资建房协议与贷款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借款合同。
第二十一条 用房产进行抵押的,借款人凭购房合同或集资建房协议与贷款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分别按以下情况办理住房抵押登记。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借款人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登记申请书、购建房合同、借款人身份证,到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确认书。
(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以期房抵押的,借款人持房屋他项权登记申请书.购房合同、集资建房协议、借款人身份证到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持确认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到贷款银行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并由贷款银行按规定代办房屋保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