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条 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进行抵押,也可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质押。
第十一条 以房产抵押时,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借款人可用自有或共有房产、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第三人房产抵押。
(二)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房产做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办理公证。
(三)抵押房产的现值,由贷款银行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贷款银行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户现值的70%。
(四)房产在抵押期间,借款人可以自己使用,并有维修和保证其完好的责任。
(五)以所购住房做抵押的,以该住房价款的全部金额抵押,不再另行评估房地产价值。
第十二条 借款人以期房做为抵押的,在住房未竣工交付使用,借款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前,应由售房单位负责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用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金额不得高于质押金额的80%。有价证券交贷款银行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后,贷款银行将抵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第十四条 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抵押、质押期间,贷款银行为抵押物、质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可用签订的购房合同或协议的全部权益抵押。
第十五条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银行有权合同有关部门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
(一)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最后还款期限三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