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1999年3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推动住房商品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住房贷款”),是由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国有商业银行运用住房公积金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个人发放的专项贷款。
住房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三条 住房贷款业务手续由受委托的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负责办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贷款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已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部门和单位。驻衡各独立执行房改方案的系统和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两年以上,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六条 申请住房贷款的条件是: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的,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集资建房协议。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的,需将已拥有相当于购建住房全部价款30%的款项作为购建住房的首期付款。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同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财产抵押、质押和抵押物的保险。
(五)借款人以现房作为抵押的,需在借款合同签订同时由委托银行代办房屋保险,借款人以期房作为抵押的,在房屋建成完工后一个月内补办保险手续。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可贷款额度=夫妇双方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之和的30%×12个月×借款年限。最长贷款期限10年。最高限额每年7月1日调整一次,由市住房委员会确定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