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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庭组成后至首次开庭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本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费;开庭后,案件受理费不再退回。

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六十五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争议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之内,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争议金额超过20万元人民币,但双方当事人选择简易程序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六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本委应当立即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

  第六十七条 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委仲裁员名册之日起5日内,在其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委主任指定l名仲裁员。双方当事人逾期未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委主任指定仲裁员的,本委主任应当立即指定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

  第六十八条 被申请人可以当庭口头答辩,也可以书面答辩。书面答辩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5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十九条 仲裁庭可以按照当事人的共同要求,进行书面仲裁。仲裁庭可以当即开庭,也可以确定开庭日期,但最迟应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10日内开庭。

  第七十条 仲裁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入普通程序仲裁的,由仲裁庭提请本委批准,可以转入普通程序。

  第七十一条 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决,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仲裁员书面提请本委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七十二条 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规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涉外仲裁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三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的纠纷适用本章规定。

  第七十四条 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参考国际惯例、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独立、公正、及时地作出裁决。

  第七十五条 本委受理案件后,应立即将受理通知、本规则、仲裁员名册及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同时将受理通知、本规则及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 45 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

  第七十六条 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当于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本委提交仲裁反请求书。

  第七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自被申请人收到本委受理通知之日起20日内,未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本委主任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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