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反请求的其他事项,适用于本章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被申请人变更反请求的,须在开庭辩论终结前提出,逾期仲裁庭可以拒绝其请求。

  第十八条 当事人向本委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当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时,提交一式五份;当仲裁庭由l名仲裁员成立时,提交一式三份。

  第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本委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定。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受委托的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本委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三章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一条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在本委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各自委托本委主任指定l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委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本委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委主任指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自收到本委仲裁员名册之日起15日内,未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未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的,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应当共同选定的仲裁员未达成一致的,由本委主任依法指定。

  本委主任指定的仲裁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本委主任重新指定。

  第二十三条 仲裁一方当事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应在本委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同一名仲裁员,选定不一致时由本委主任指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委通知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重新选定仲裁员:

  (一)因出差不能承办仲裁案件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承办仲裁案件的;

  (三)依法应当回避的;

  (四)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向本委请求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