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进行,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施"平改楼"工程,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骗取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十二条 用地审批中,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必须符合规定的控制标准,严格控制土地宽打窄用或低矮建筑,达不到控制标准的,规划部门不予定点,土地部门不予供地。
第十三条 按照省土地局(冀土[1998]15号)文件的要求,在政府的统一规划、指导下,实行成片开发改造旧城区的,也可实行实物地租,即土地管理部门只办理出让手续,不直接收取出让金,由开发单位通过修建道路、拆迁安置、设施配套抵顶出让金。
第十四条 为促进市区旧城的滚动改造,根据冀政[1996]82号文件精神,市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出10%的金额建立土地市场调控基金,专项用于拆迁安置、土地开发和政府行使土地优先购买权等,为收回土地提供保障。
第十五条 土地出让收入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收缴,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旧城改造中拆迁安置和基础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挪用。
第十六条 根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开发者受让土地后,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十七条 在政府已经确定的旧城改造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允许再改建、扩建和新建。未经政府批准,有关部门也不得审批办理有关证件,违者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