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持有《生产资质证》的企业,因故关、停、并、转或确定产品淘汰时,原证即告无效,并及时交回发证单位,进行注销登记。《生产资质证》不得转让。
第十四条 整顿不合格企业生产的粘土实心砖,不准销售,就地封存,严禁进入建筑市场。凡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严禁使用不合格企业生产的粘土实心砖。
第十五条 粘土实心砖企业应当利用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距离电厂粉煤灰储灰场二十公里艰内的粘土实心砖企业生产粘土实心砖必须掺加30%以上的粉煤灰。
在粘土实心砖中掺加粉煤灰及其它废料在30%以上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第十六条 开发费的缴纳。全市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要按《
河北省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应当按每生产一块砖0.01元的标准,在价内缴纳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费”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开发费。
第十七条 依法行政。收取开发费必须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缩小收费范围,提高、降低收费标准。
行政执法人员进企业进行整顿验收和收缴开发费,证件及手续必须齐全。包括物价部门核发的《河北省收费许可证》、个人《行政执法证》及《上岗证》、物价部门核发的《进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及建筑材料工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委托书〉。票据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费收费票据”。如发现对上述所列各项有一项不符,企业可不予接待。
第十八条 按《
河北省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开发费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收取。
第十九条 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所收取的开发费,应于十五日内分别按照10%、60%和30%的比例上缴省、返还县(市)留在本市,并专项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土地的开发、复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