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粘土实心砖企业取得《河北省墙体材料生产资质证》(以下简称《生产资质证》)的必备条件为:
(一)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
(二) 持有土地管理部门签发的《土地使用证》;
(三) 有必要的生产工艺装备、检测手段、技术人员和管理机构;无《生产资质证》的企业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对违规企业,由土地、工商、墙改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清理整顿。
(一)申报。县(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本辖区粘土实心砖企业进行整顿,填报《河北省墙体材料生产资质证审批表》,经县(市)墙体材料革新候车室等单位签署同意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二)审查。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受理企业申报,即通知检验单位安排抽检样品,经检验合格的,按《河北省粘土实心砖企业整顿标准》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将审查合格的企业,统一报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批发证。
(三)登报公告。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对取得《生产资质证》的企业,及整顿不合格,未取得《生产资质证》的企业,分期分批在衡水日报上向全市进行公告。
(四)处理。对整顿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可延期三个月继续进行整顿,复查仍不合格的,令其关闭或转产。
第十条 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保证出厂的产品质量合格。管理建筑材料工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受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负责粘土实心砖企业整顿的质量监督检测单位,要按照烧结普通砖产品标准,对申报企业的产品进行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一个月内,向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仲裁要求。
第十二条 《生产资质证》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实行年检和三年换证制度。对年检合格的企业,在《生产资质证》副本内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同时核定本年度生产指标及核实上年度总产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