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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管理办法

衡水市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管理办法
(已经1999年5月28日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研究通过,1999年7月6日以衡水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5号发布)

  第一条 为限制粘实心砖的生产、保护耕地和环境,节约能源,根据《河北省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粘土实心砖的企业及与开展此项工作有关的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建筑材料工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在同级管理建筑材料工业的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的具体工作。

  市、县(市)土地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管理建筑材料工业的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的管理工作,并采取措施引导和扶持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建筑材料工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限制粘土实心砖生产和鼓励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及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发展节土、利废、轻质、高强、保温隔热多功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并保护本行政区域粘土实心砖的年生产指标以不低于10%的比例逐年递减。

  削减粘土实心砖总产量的途径:一、整顿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令其关闭或停产;二、利用年度计划压缩粘土实心砖企业生产指标。

  第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的年度生产指标制定年度限制取土用地计划,按计划收回和供应土地。

  第六条 严禁占用耕地新建、改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

  第七条 生产粘土实心砖,必须持有省管理建筑材料工业的主管部门核发的《河北省墙体材料生产资质证》,以及土地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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