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衡水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三)约定开发单位。市土地储备中心与提出申请的有资质的开发建设单位对开发条件、费用总额、资金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条件进行协商,约定受让的开发单位。

  (四)报批预出让方案。开发单位约定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报批表》,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报市政府批准。

  (五)签订预出让协议。市土地储备中心与约定的开发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

  (六)支付费用。开发单位应根据协议约定的期限、金额和方式,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各项费用。开发单位持《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分别向计划、规划部门办理立项、规划审批手续,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正式出让手续。

  第二十七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储备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招标、拍卖,所得价款全部上缴财政,其中土地开发补偿费应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二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座落、面积;

  (二)土地用途、使用年限;

  (三)付款金额和方式;

  (四)交付土地的期限;

  (五)完工日期;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力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纠纷处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储备土地资金运用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资本金由市财政拨款,工作开展后的土地出让纯收益也可逐步充实资本金;土地收购资金可以通过收购土地的抵押贷款解决。

  第三十一条 储备土地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财政,作为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扣除土地开发补偿费后,剩余土地纯收益部分,应由市政府建立土地市场调控基金,专项用于由市政府投资且无任何资金收益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储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符合土地收购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或联合开发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已办理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