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属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予补偿。
第三章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收购储备的土地在预出让或招标、拍卖前,应完成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经土地储备管委会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将储备的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或临时改变土地用途。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经营,应尽量缩短储备周期,降低储备成本,减少储备风险,逐步扩大储备总量。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中,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及收回土地使用权通知和《固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损害公众利益。
第四章 储备土地预出让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收购储备的土地进行出让前的准备工作,约定开发单位,收取土地补偿和开发费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将储备的土地及时拟定出让和招商方案,向社会公告,并报市土地储备管委会各成员单位。
第二十五条 储备的土地使用权,位于市区繁华地段或用于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建设的,应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其他储备土地使用权,可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开发单位,也可通过协议方式约定开发建设单位。
第二十六条 以协议方式进行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预出让地块。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储备方案及规划条件,确定预出让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土地面积及用途。
(二)发布预出让信息。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储备土地的实际情况,对条件成熟的土地公开发布固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