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收购补偿。收购方案批准后,下发收回文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或异地安置的应落实安置地块。
(六)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营业执照;
(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五)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六)土地平面图;
(七)主管部门意见;
(八)土地储备中心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号、日期。
(二)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三)补偿办法、数额及支付方式、期限;
(四)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六)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等。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签订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双方应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及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为公共利益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经市政府批准,需收回土地进行储备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供新的用地进行安置或者按照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二)原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剩余的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补偿;
(三)原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评估租金高出实际租金数额与剩余年限折算的现值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需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储备的,按照《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