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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五)收购补偿。收购方案批准后,下发收回文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或异地安置的应落实安置地块。

  (六)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营业执照;

  (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五)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六)土地平面图;

  (七)主管部门意见;

  (八)土地储备中心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文号、日期。

  (二)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三)补偿办法、数额及支付方式、期限;

  (四)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六)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等。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签订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双方应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及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为公共利益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经市政府批准,需收回土地进行储备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供新的用地进行安置或者按照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二)原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剩余的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补偿;

  (三)原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评估租金高出实际租金数额与剩余年限折算的现值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需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储备的,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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