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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委托预出让等形式,实现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依照本办法收购符合储备条件的土地。

  第十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区土地供需状况,提出储备方案,制定储备计划。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闲置、荒芜的国有土地;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区改造的需要,市政府指定收回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破产、解散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以及公路、铁路等核准报废,应当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二年后无力开发建设,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六)土地违法案件经依法查处,被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土地;

  (七)企业单位需要置换的原划拨土地;

  (八)因特殊需要或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对已出让土地提前终止合同,需收回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者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市政府代征用的土地;

  (十一)市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储备的其它国有土地。

  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衡水市规划区内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到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收购。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论证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宗地调查情况,与有关部门对规划设计和建设要求进行论证,并对开发费用进行测算评估。

  (四)方案审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论证测算结果,提出实施方案,报经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中特殊地块或政府指定旧城区改造的区域其收购储备方案还须报经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同意,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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