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00〕第7号 2000年1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衡水市市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成立衡水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下设衡水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收购计划,对需盘活的存量土地和其它需调整的城市存量土地进行收购、前期开发、资金测算、招商洽谈等投放市场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衡水市市区规划区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储备条件的固有土地,用地单位应提前报告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将依法收回、收购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及预出让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需要,储备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依法收购储备的土地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地上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市城建、建委、房产、计划、经济、规划、财政、土地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交付土地,并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收购储备第八条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储备中心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需盘活或城市建设需要的土地收回、收购、置换或依法征用后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和受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