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政〔2000〕9号)
桃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2月13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二月十三日
衡水市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计划和节约用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系指市规划区。本市市区范围内的节约用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和制订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有利于城市节约用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技术,提高节约用水的现代化水平。
市区范围内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严格控制用水量大的工业项目建设,使经济和社会发展与供水能力相协调。
第五条 市区内逐步实行统一供水,已建的自备供水设施应当逐步纳入市区统一的供水系统。
第六条 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衡水市城市建设局为衡水市市区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衡水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是市区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
第八条 节水管理机构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市区节水规划,拟定用水计划指标和节水计划指标,报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审批,下达用水计划指标和节水计划指标,受市区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考核用水计划和节水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指导市区节约用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