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供水管网及管网上设置的地下式消防井、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由供水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住宅区内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道路、排水、电信、路灯、环境卫生、公厕、垃圾清运、绿化、治安等设施、设备及管线,按本办法凡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物业维护、管理的(不包括由各专业管理部门委托管理的项目),其费用从管理服务费和住宅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利息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物业产权人按各自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三十五条 凡房屋及附属设施影响市容或可能危害毗连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的。按规定应由住户修缮的,住户应当及时的进行修缮,拒不进行修缮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修缮,其费用由住户承担。
第三十六条 住户使用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外貌和用途;
(二)不得随意凿、拆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屋面或随意占用房屋的公用通道;
(三)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等;
(四)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五)不得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
第三十七条 住宅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占用绿地、攀折花木;
(二)占用楼梯间、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而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 ;
(三)乱堆垃圾、杂物;
(四)乱搭、涂、贴和乱挂等;
(五)损坏、涂划园林艺术雕塑;
(六)聚众喧闹影响他人休息;
(七)随意停放车辆和鸣高音喇叭;
(八)排入有毒和有害物质;
(九)饲养禽畜;
(十)未采取防坠落伤人的保护措施而在阳台摆放物品;
(十一)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 住宅物业管理费用与专用房屋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收费必须执行国家、省和本市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物价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九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费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