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室内部分,由房屋产权人负责维修,产权人与使用人另有协议的按其协议执行 ;
(二)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共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及共用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定期养护和维修。其费用:1.保修期内在工程质量保修费中列支 ;2.超过保修期的由所有权人按有关规定分摊 ;3.属于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优惠出售的房屋,从维修基金及其利息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共同使用的所有权人按有关规定分摊。
第二十五条 住宅区的沟渠、池井、绿地、公共活动场所、连廊及非经营性质的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住宅区共用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管理维修养护,其费用从管理服务费和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利息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物业产权人按各自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现交通违章,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造成公用设施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专业管理部门因对相关的设备、设施、管线进行维护、检修,其工程作业车辆进入住宅区,应免收停车费、过路费。
第二十六条 住宅区内住宅楼低压供电设
施维护、管理责任:
(一)使用架空线路供电的,高层楼以楼内配电箱为界,多层楼以楼外墙为界。界限以内的(不包括配电箱和计费电度表)至用户的供电线路及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管理;
(二)使用地下埋设线路供电的,以电缆进楼内接箱为界。界限以内(包括接箱和计费电度表)至用户的供电线路及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管理 ;
(三)上述界限以外供电线路及设备由供电部门与建设单位协商落实维护、管理职责;
(四)供电部门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电费。
第二十七条 住宅区内供水设施管理责任:高层楼以楼内供水泵房总计费水表为界,多层楼以楼外自来水表井为界。界限以外(含水表井)的供水管线及设备,由供水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界限以内(含计费水表)至用户的供水管线及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管理。
供水部门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水费。
第二十八条 住宅区内道路和市政排水设施的管理责任:以3.5米路宽为界。凡道路宽3.5(含3.5米)以上的,其道路和埋设在道路地下的市政排水设施,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维护、管理,应与之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委托合同期限应与《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期限一致;道路宽度在3.5米以下的,由物业管理企业维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