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讨论决定其他需要由住户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 住宅区住户代表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负责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日期及内容通知住宅区住户代表大会各位代表。
经由百分之二十以上代表提议,业主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五日内召开住宅区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部门指导下的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组织,向住宅区住户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应向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委员三至九名,由住宅区住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设办公室,可聘请一至二名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执行秘书的报酬可通过使用属于业主共有财产的公共服务设施租金或服务费中解决。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代表住户的利益,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要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住宅区街道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和住户的监督。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订业主委员会的章程;
(二)定期召开住户代表大会;
(三)审议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提出管理服务费使用意见 ;
(四)依民主原则决定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
(五)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物业管理计划和管理措施及重大的工程项目计划 ;
(六)根据住户意见和要求,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
(七)检查、监督本区域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以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
(八)配合物业管理企业检查、督促住宅区内居民遵章守纪,履行义务 ;
(九)制定住宅区住户公约;
(十)申请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住宅维修基金的使用 ;
(十一)其他需要由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是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经济上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