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衡水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地的实施细则 ;
(二)参与住宅区的验收,指导、监督物业的接管工作;
(三)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
(四)负责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及使用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进行培训;
(七)负责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考评工作。
规划、城建、市政、绿化、环境卫生、交通、物价、公安、邮电、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管理部门以及住宅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
第七条 住宅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住宅区开发建设和经营单位组织召集第一次住宅区住户代表大会(住房代表半数以上到会,大会有效),选举产生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其它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八条 住宅区住户代表大会,由居民委员会会同住宅区内住户推选的代表组成。一般每十户左右推选一名代表,人口多的住宅区一般不超过五十名。住户代表一年不参加住户代表会议或不履行住户代表职责,经住户代表大会决定终止代表资格,原选区重新推选代表。
第九条 住宅区住户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住宅区内,涉及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
(五)讨论通过住宅区住户公约;
(六)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讨论批准业主委员会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