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2000年2月13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二000年三月二十三日以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00]第8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提高住宅区的综合管理水平,保障城市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和维护,为城市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和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建设部发布的《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和《
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及辖区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镇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的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物业所有权人的委托,按合同对物业进行有偿修缮、维护和管理,并向使用人提供多方面的综合性服务。
本办法所称住户,是指住宅区内房屋的产权人和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人,即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是所拥有物业的主人。
第四条 本办法发布后新建和在建的住宅区,必须按照本办法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发布前已经交付使用的住宅区,应搞好规划,可采取联合划块或划片的方法,创造条件,依照本办法逐步实行物业管理。公寓、商住楼、办公楼、别墅区、居住组团等,也应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 城市住宅区管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及服务经营型的物业管理模式和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住户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住宅区制定的住房公约,对住宅区内的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