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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七十四条 对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措施补救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规定予以罚款。

  第七十五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阻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市域:即衡水市的行政区域

  (二)衡水市规划区范围界定:桃城区和冀州市行政区所辖范围。总面积1508k㎡(其中挑城区590k㎡,冀州市918k㎡)。

  (三)主城区:北到北环路、东到京大路、南到南环路、西到西外环路。

  (四)禁建区:高速公路、南水北调工程用地及其两侧各500米的地域。

  (五)控制建设区:衡水市城市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及洪水淹没区,禁建区以外至城乡结合部的外围。

  (六)建筑间距:两栋相邻建筑物主外墙之间的距离。当建筑物主外墙凹凸不齐时,凸出部位长度超过主外墙长度二分之一时,按凸出部位计起(含阳台)。

  (七)建筑高度:自室外外地面至建筑物女儿墙顶或房屋檐口上部的距离。

  (八)高层建筑:10层以上(含本数)的建筑。

  (九)中高层建筑:7层至9层的建筑。

  (十)多层建筑:4层至6层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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