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工程建设报告、符合城市统一坐标高程标准的地形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提出道路、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二)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进行施工图设计;
(三)报城市规划部门审查施工图,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设计深度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测量单位实施定线、验线,并在工程竣工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竣工资料和图纸。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实施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拒绝、阻挠,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笔录,收集有关证件。
第七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调查或检查结果,对情节较重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时立案,并在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事实清楚、证件确凿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三)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不予处罚;
(四)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予以处罚;
(五)对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行政监察机关;
(六)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一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五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拒不执行限期拆除或停止建设决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部门对违法建设工程,不予供应水、电、气、暖,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越职责权限审批建设工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审批机关撤销其批准文件;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审批机关负责组织拆除,并依法赔偿当事人经济损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