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主城区道路系统由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和其他道路、广场、停车场组成。
快速路和主干路交叉口应设立桥,其他道路交叉口应根据城市规划和需要预留展宽用地或进行平面渠化处理,严格控制在主次干路开设行车路口和车辆出人口;批准开设的行车路口、车辆出入口,距交叉路口红线交点不得小于80米。
第五十七条 在道路红线内除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各类管线、过街天桥和必要的交通设施外,不得建设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五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设置的地上、地下管线走向,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横穿道路的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垂直,地下管线管顶与路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80厘米,地上管线与路面垂直距离、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规定标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五十九条 管线交叉敷设,应遵守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支管线让干管线的规定。
第六十条 单位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含化粪池、检查井等),应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确需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内埋设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一条 在主干路、次干路及广场不得新设架空电力线及电信、有线广播电视线缆的明线;已有的明线,应逐步改建埋入地下。
第六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需拆除或迁移已设置的临时管线,建设单位应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及时拆除或迁移,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六十三条 管线穿越主干路、次干路,应采取顶管施工方式。各类管线建设单位,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在新建道路施工时同步预埋管道。
第六十四条 城市道路绿化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与道路建设同步进行,绿化形式、标准应符合绿化专业规划,并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位置栽植。
第六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六十六条 道路、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可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工程建设预备计划。经核准后,建设单位可依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的施工图,在工程施工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和管线工程的单位,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