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令
([2000]第9号)
《衡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过2000年2月13日第四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俊渠
2000年4月12日
衡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衡水市、县级市、建制镇的城市规划以及在上述城市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用地选址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衡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具体行使下列规划管理权:
(一)负责主城区、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控制建设区的规划管理。
(二)负责本条第一项所列区域以外的市区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20亩以上(含本数)建设用地选址的技术审查。
(三)负责衡水市规划区内水源程序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和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
(四)负责市域内省级以上公路、铁路、南水北调工程、35KV以上高压输配电工程以及列入市以上审批计划的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市域内与主城区联网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五)负责审查县级市总体规划纲要并转报审批机关,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纲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
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采取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进行多方案比较和论证。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依据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方面准确的基础资料。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有关部门应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资格。
外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市域内的城市规划编制任务,须经衡水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