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供水企业要强化内部管理机制,加强经营管理,搞好经济核算,在保证水质好、水压够、水量足、计量准的有利于节约用水的基础上,提高产量,降低成本,做到经济运行。
第二十四条 供水企业要不断完善社会承诺服务机制,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公开承诺的各项服务项目,并严格依照承诺标准,履行承诺义务。
第二十五条 供水企业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网水定额实行计划供水。要在保证水质、水压的前提下,加快提高城市供水普及率。
第五章 供水设施维护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管道地面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与城市供水管道并行或交叉的其他管道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室外给排水设计规范。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1米范围内,不得堆放物料、植树、架杆和挖坑取土。
第二十七条 进户总水表(含表井)以外的供水管道及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管理,水表更换、校验、修理费用由用户负担。其他的供水管道及设施由用户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因紧急抢修故障,可以先抢修再补办有关手续。
城市供水企业对供水设施进行施工、维修、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配合。
第二十九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条 进行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