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令
([2000]第11号)
《衡水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4月24日第2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俊渠
2000年7月3日
衡水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持证执法工作,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实行持证执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持证执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持证执法工作。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持证执法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证件的申请颁发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发放。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须对申请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有关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考试。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对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进行政治和业务资格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颁发行政执法证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公正廉洁,作风正派;
(四)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且综合及专业法律、法规 和规章考试合格。
第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审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给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具备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质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