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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行政处罚听政程序


  (五)询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否要求回避。

  (六)宣布听证调查开始,并按下列顺序进行调查:

  1.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给予行政处罚建议;

  2.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述自己的意见、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

  3.由双方质证;

  4.由双方交叉询问证人或者鉴定人。

  (七)宣布听证调查结束。

  (八)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最后陈述自己的意见。

  (九)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一条 听证过程应当由记录员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本程序第三十条规定的内容;

  (六)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记录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或者鉴定人说明部分,应当交证人或者鉴定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主持人及听证员对听证笔录审阅并提出审核意见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3日内主持人应召集听证员对听证情况进行评议,并提出听证意见。

  主持人应当在独任听证结束后或者听证情况评议后5日内,将听证情况及听证组织的意见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汇报。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对调查和听证情况进行审查后,应在10日内依照《行政处罚法》三十八条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听证后作出的决定,应在5日内依照本听证程序第八条的规定送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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