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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行政处罚听政程序

  (一)是本案调查人员;

  (二)是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听证调查程序开始前提出。

  第二十五条 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后,主持人应中止听证程序,并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回避的,应在3日内重新指定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并重新开始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负责人驳回申请的,恢复已进行的听证程序。

  第二十七条 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认为有本听证程序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被指定担任听证职务之日起3日内,自行回避,并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应当中止听证,并宣布听证延期举行:

  (一)当事人或调查人员在听证调查程序开始前,提出不能参加听证并有正当理由的;

  (二)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进行核实或鉴定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5日内,应当恢复听证程序。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的,或在听证过程中未经允许退出听证现场的,视为撤回听证申请。

  主持人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情况,作出终止听证程序的决定。

  第三十条 举行听证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1.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不准喧哗、吵闹和随意走动;

  2.未经主持人许可,不准随便发言;

  3.未经主持人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主持人核对本案的当事人、调查人员等是否到场。

  (三)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四)宣布听证案件的案由,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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