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令
([2000]第13号)
《 衡水市行政处罚听政程序 》已经2000年4月24日第2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俊渠
2000年7月3日
衡水市行政处罚听政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机关正确、合法地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听证程序。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组织听证的,均适用本听证程序。
第三条 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又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政的,应当组织听证。
国务院 公安部门、 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听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原则。
第五条 当事人享有被告知听证、要求听证、委托他人代理出席听证、申请回避和为自己申辩的权利。
行政机关依法保障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要求听证等项权利。
第二章 告知听证、申请及受理
第六条 行政机关在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行使处罚权,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10日内,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