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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超标收益,是指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收益。超标收益除退还个人已支付的超标准部分的购房款外,全部作为所得收益上缴。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除按规定缴纳有交税费外,收益全部归原产权人所有。

  十二、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属行政机关的,全额上缴财政 ;属事业单位的,按同级财政拨付经费的比例上缴 ;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

  上交财政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按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专项用于住房补贴;返还给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分别纳入企业和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十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按市场价又购买住房,可以视为房屋产权互换,等值部分免征契税,所购房产超值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十四、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要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申报。当事人申报的合同成交价明显偏抵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委托依法取得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格征收有关税费。

  十五、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房屋的维修与管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原住房所有权人缴纳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随同房屋产权一并过户。

  十六、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该户家庭不得再向单位申请住房、买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十七、将不准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者将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其他住房的,按照国家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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