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身份证;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夫妻双方、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五)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八、为方便群众,提高效率,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有关部门实行集中办公,办理程序:
(一)申请登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持规定的资料,进行上市交易申请登记,由衡水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办理。
(二)签订合同。由交易双方当事人签订《衡水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合同》。
(三)交易审核。由交易双方当事人持上市交易申请登记表、交易合同和其他有效证件,填写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办理交易手续,缴纳有关税费,由衡水市房管局、土地局、地税局等部门负责办理。
(四)登记过户。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由衡水市房管局负责办理。
九、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按规定缴纳下列税费。
(一)契税,按成交价的2%计征,由买方、受赠方缴纳;
(二)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按成交价的1%计算,由买方、受赠方支付;
(三)营业税,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差额的5%缴纳;
(四)房屋产权登记费、交易服务费等费用,按河北省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 ;
(五)国家和省在税费缴纳方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价款,扣除按规定缴纳的税费后,按下列规定分配:
(一)基本收益,是指出售人购房时夫妻双方职务较高的一方应享受的控制面积标准(以下简称住房面积标准),与本市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的乘积。出售收入在基本收益之内的,归出售人所有。
(二)净收益分成,是指对住房面积标准内的收入高于基本收益的部分进行分成。净收益的5%作为所得收益上缴,剩余部分归出售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