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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桃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6月8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七月十二日

  衡水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促进存量住房的流通,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发展和完善我市的房地产市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暂行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个人根据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形式包括:买卖、租赁、交换、抵押、赠与等。

  四、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五、衡水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申请登记工作。

  衡水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权属登记的管理工作。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上市交易:

  (一)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二)擅自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

  (三)夫妻一方、共有权人不同意出售的;

  (四)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五)校园内不能分割,实行封闭管理的;

  (六)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售房人应当向衡水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提供下列资料 :

  (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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