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衡水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村镇规划区内的居民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并可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拒绝、妨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侮辱、欧打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乡(镇)人民政府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村镇规划建设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未设行政建制的工矿区、国营农场及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