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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公用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该建制镇和集镇公用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建制镇属城市范畴,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全部或部分开征各项城建费用。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镇的饮用水源。禁止在公共饮用水源保护区建厕所、畜禽圈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严禁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水,原有的要逐步搬迁或改造,达到规定的标准。具备条件的村镇,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的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镇容貌、环境卫生的宣传、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治理措施,并定期检查措施的落实情况。村镇规划区内应搞好植树造林、绿化美化环境,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一条 村镇的街道、学校、广场和车站等公共场所不得随意侵占,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垃圾、粪便、柴草和建筑材料等。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村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测量标志、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

  第四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材料等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实施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五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实施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相当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工程造价总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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