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村镇的住宅建设、生产建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审查及选址定点工作;
(六)负责村镇的房地产、公共设施、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七)负责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统计报表、建设档案管理及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
(八)查处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条 在村镇建设中,提倡结合当地特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
第八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实施村镇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法设计、施工,破坏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九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应当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上岗工作。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做到文明执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行使职权。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十条 村镇建设必须编制村镇规划。村镇规划包括乡镇总体规划、乡镇和村庄建设规划。建设规划应当以总体规划为依据编制。
第十一条 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省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村镇规划应当以县(市、区)域规划为依据编制,并与农业、水利、土地、电力、交通、邮电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村镇的总体和建设规划期限为十年至二十年,村镇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第十四条 乡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村镇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五条 村镇规划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已经批准的村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行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变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村镇规划期满前应当续编。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