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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衡水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镇,是指县城以外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村庄。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村镇规划,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的和生产设施、村镇企业、村镇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在市、县城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依照《城市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因地制宜,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量力而行,分步实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地处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镇规划中制定防灾减灾措施。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并组织贯彻落实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指导并监督检查村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变更及实施工作;

  (三)负责村镇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

  (四)负责村镇建筑市场、建筑队伍和个体工匠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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