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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加强市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出现故障或损坏时,及时抢修,恢复照明。亮灯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四十一条 市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机构和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该在保证照明线路安全的前提下兼顾树木生长,共同维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因不可抗拒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市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机构可自行修剪,同时通知园林绿化管理机构。

  第四十二条 悬空架设线路与已建的路灯专用线路交叉时,应符合安全距离。

  第四十三条 严格控制利用路灯灯杆悬挂广告。需悬挂时应到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占用审批手续,获准后按照有关标准、要求、期限等实施。

  第四十四条 严禁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严禁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严禁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架上架设通讯电缆或安置其它设施;严禁私自接用路灯电源;严禁打、砸、盗窃及其它有损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一切行为。损坏城市道路照明地上、地下电缆和城市照明设施的,应立即报告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并保护现场。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占压、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以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迁移或拆除。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四十六条 加强市区排水、防洪设施的维护管理,排水设施出现堵塞、溢流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汛期前,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市排水、防洪设施进行专门检查、维护、疏通,保障排水畅通。

  第四十七条 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须经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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