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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根据市区城市建设或者其它需要,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广场的临时占用费,由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并上缴财政。

  第二十八条 未经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1.设置建筑物及构筑物。

  2.擅自挖塘及种植农作物。

  3.放置易燃、易爆品、有毒物品和建筑材料等其它物品。

  4.倾倒垃圾、废土、污水和其它废弃物。

  5.以重物撞击路面和已铺装的人行道。

  6.机动车、畜力车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和装卸货物。

  7.履带车、铁轮车在铺装道路上行驶。

  8.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9.各种装载车辆污染、扬洒和拖拉路面。

  10.在路面和铺装人行道上从事搅拌、存放混凝土、砂浆等。

  11.在土路和人行道上挖坑、淋灰、积肥。

  12.机动车在非指定路线上试刹车。

  第二十九条 在人行道、广场、桥体、护栏、灯杆等设置广告,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占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到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向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挖掘前应通知有关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到现场监护。

  第三十一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手续。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五年内禁止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三年内禁止挖掘。禁止在每年十一月十五日至翌年三月十五日和全市重大活动前十五天至活动结束期间进行挖掘。确需挖掘的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挖掘手续。经批准挖掘的视其道路的修建年限及挖掘季节,加收一至五倍挖掘修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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