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2000年4月27日第2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7月24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障市政工程设施完好,方便群众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规划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施包括:
1.城市道路:车行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路肩、边沟、分隔离及其附属设施。
2.城市桥涵:桥梁、人行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3.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管道、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群众性设施。
4.城市防洪设施:防洪堤坝、泄洪渠、防洪设施用地、水文监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5.城市照明设施:灯杆、灯臂、灯头、镇流器、灯座、线缆及其附属设施。
6.其它:公共广场、已征道路用地、规划道路建设预留用地。
第四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应贯彻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管养并重、逐步提高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市政工程设施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六条 衡水市城市建设局是衡水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衡水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是衡水市区市政工程设施的具体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