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资企业集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三资企业集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1年8月20日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八月二十日
三资企业集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维护三资企业合法权益,根据《
河北省减轻企业负担暂行规定》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资企业是指外商在我市兴办的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独资企业。本办法所称集中收费是指所有涉及三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由市三资企业集中收费办公室收取。
第三条 收费项目及收费额度的确定。由市政府开放办会同市物价局审核各收费部门申报的对三资企业的收费项目、额度和依据,并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主持召开由三资企业和有关收费部门参加的协调会,根据收费项目的法定依据和标准,结合三资企业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确定每个收费项目的具体额度。
第四条 费用的收取及划转。市政府设立三资企业集中收费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其职责是根据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额度与三资企业和收费部门达成收费协议和代理收费协议,按收费协议收取费用,按代理收费协议划转收费,并对三资企业缴纳规费情况进行督促,对逾期不交或拒不交纳规费的提请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实行后,除税务部门正常的税款征收外,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到三资企业再行收费。否则,企业有权拒绝,并可向市政府法制办或市政府开放办举报。经调查核实确属乱收费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直三资企业,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