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是现阶段保障优抚对象生活水平随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高的一项重要措施,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怀。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将《衡水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暂行办法》修改印发给你们,望各地、各有关部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政治责任感,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制定出实施细则,确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工作落到实处。2000年12月1日,衡水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衡水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暂行办法》(衡政〔2000〕28号文件)与本文不一致之处,按本文执行。
二○○一年十月八日
衡水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补助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是指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调整,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而提高的一种经费增长机制。建立这一机制的原则是: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第三条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和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补助和优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含烈士,下同)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五条 实行政府抚恤、社会优待的原则,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保障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