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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二十四条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三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仲裁委员会重新选定仲裁员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重新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一)因出差、出国不能承办仲裁案件的;

  (二)因患病休息不能从事仲裁工作的;

  (三)依法应当回避的;

  (四)其他不能履行仲裁职责的。

  第二十六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八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二十九条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三十条 
  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或者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四章 审理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第三十二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其仲裁标的为同一种类或者有关联的,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并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申请合并审理。是否合并审理,由仲裁庭决定。

  仲裁庭组成人员不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三日内确定首次开庭日期,并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协商并经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庭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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