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一)对手承办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二)与当事人、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三)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代理人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本会主任决定;本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本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章第十七、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重新选定或者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一)因出差、出国不能承办仲裁案件的;

  (二)因患病休息不能从事仲裁工作的;

  (三)依法应当回避的;

  (四)其它不能履行职责的情形。

  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解决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或者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会应当将其除名。

第四章 开庭和裁决

  第二十五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它资料作出裁决。当事人协议不开庭,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期满前提出。

  第二十六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本会在仲裁庭开庭十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经商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三日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首次开庭以后的开庭日期通知,不受上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