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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当事人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仲裁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本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十五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它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其它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本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三章 仲裁庭的组成

  第十六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译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席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应当在本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择。

  第十八条 当事人收到受理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第十九条 仲裁庭组成后,本会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厉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前款(三)中“其它关系”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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